財產:金額一萬元(含)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以及什項設備。物品: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非消耗性物品單價新台幣二千元以下,由各單位自行管理。惟參考非消耗物品經濟價值、材質及耐用程度等,新購桌、椅凳及櫥櫃等物品,不論單價一律登帳列管。
各類增加單請登入iNCCU 「校園資訊系統」/「新平台校務系統/教職員資訊系統/採購管理/財產物品請購單或自行採購案核銷」登打(系統操作說明詳系統內右上角之說明),並以A4紙橫式印出紙本1式3聯核章,隨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銷單據一併傳送至總務處財產組,辦理轉檔登帳作業。 聯絡分機:62804
一、機關來函表示移撥,來函需附教育部同意函影本及財產撥出單。 二、總務處財產組以簽稿併陳方式簽辦,並製作校內財產增加單,加會財產保管單位核章及主計室開立傳票,奉核後擲還2份財產撥出單予撥出單位,供其辦理減帳作業。 聯絡分機:62804
一、校內單位簽辦說明擬申請財產撥出之原因並檢附財產撥出清單(含財產編號、品名、購置日期、單價等)簽請核示。 二、奉核簽文請傳送總務處財產組,另簽函稿報教育部同意,隨函附件如下: (一)財產移撥清冊(不含軟體及非消耗性物品) (二)年度增撥基金預算編列執行情形表【移撥財產如涉及折減基金(科技部經費除外),請主計室確認預算編列數額】 三、接獲教育部同意函後,總務處財產組憑以填製財產撥出單(1式3份)並加會主計室核章。奉核後發函撥入機關,請其核章後檢還本校2份。 四、接獲撥入機關擲還財產撥出單後,總務處財產組憑以填製校內財產減損單除帳,並加會校內申請單位及主計室於減損單核章並作相關帳務處理。 五、依教育部94年11月9日台總(一)字第0940151556號函,說明四:「爾來國立大學因教師離職至他校任教所衍生財產移撥狀況頻繁,茲以財產為學校所使用管理,非教授所有,因個人離職而攜至新任學校,並不符合原任學校利益。是以,學校申請移撥財產,應以委託、補助單位指定辦理事項尚未結案者為原則,且若有特殊原因需移撥,應敘明具體理由,報部核處。」各單位教師離職至他校任教如提出財產移撥,請敘明具體理由經系所同意報部核處。 聯絡分機:62804
一、本校贈與作業依據「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辦理,其受贈人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地方自治團體。 (二)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 (三) 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機構。 (四)農田水利會。 (五)經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六) 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之外國政府或其人民。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個人或團體。 二、辦理流程 (一)本校贈與單位簽文說明「本案財產(物品)於本校已無需再使用」並檢附財產贈與清冊及受贈單位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明等)影本,加會總務處財產組,於奉核後傳閱本組,俾憑發函請教育部同意。 (二)接獲教育部同意函後,總務處財產組憑以填製財產撥出單(1式3份)並加會主計室核章。奉核後發函受贈單位,請其核章後檢還本校2份。 (三)接獲受贈單位擲還財產撥出單後,總務處財產組憑以填製校內財產減損單除帳,並加會贈與單位及主計室,於減損單核章並作相關帳務處理。 聯絡分機:62804
請離退生效日於30日內之同仁,於申請減損報廢前,先行確認財物之使用年限,如已超過使用年限+3年(無需經過公告期30日),即可辦理減損報廢;如未超過該年限,則請辦理財產物品移動申請,或委請貴單位之財管人員協助填寫減損報廢,以免擔誤離校作業流程。 聯絡分機:62805
本校新平台校務系統/財產物品移動申請,於108年3月25日起改由「簽核流程系統」線上簽核,無需列印紙本,填單人須為在職人員,如離職、退休人員於離退生效日後補辦本單,請逕洽各單位之單位財管人員協助填單。 聯絡分機:62804
財物保管資訊異動(變更保管單位、保管人、放置地點)、現有黏貼之財產條碼為舊式、原有財產條碼模糊不清或遺失等,可於新平台校務系統填寫財產物品移動單及透過年度盤點時,勾選「補發財產條碼」;亦可隨時通知本組承辦同仁辦理。 聯絡分機:62804或62808
各單位自行採購之圖書,比照一般財物標準列帳,單價達新台幣10,000元(含)以上者列財產,單價達新台幣2,000元(含)以上未達10,000元者列物品;惟圖書館採購之圖書全數列入財產。 聯絡分機:62804
一、請登入iNCCU 「校園資訊系統」/「新平台校務系統/教職員資訊系統/個人財產物品管理/減損報廢申請填寫「財產減損單」含報廢物品之相關資料。 二、經單位主管核定後,送交財產組及主計室核定。 三、奉核後之減損單,一份送回申請單位,其餘由財產組留存。 四、由減損單位辦理財產減損及報廢物品入庫。 聯絡分機:62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