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各國立大學或與其他公立機關間財產之移撥。
一、財產撥出:
(1)校內單位簽辦說明擬申請財產撥出之原因並檢附財產撥出清單(含財產編號、品名、購置日期、單價等)簽請核示。
(2)奉核簽文請傳送財產組,憑以另簽函稿報教育部同意,再填製財產撥出單發函撥入機關。
(3)接獲撥入機關擲還財產撥出單後,辦理校內減損業務。
二、財產撥入:
(1)撥出機關來函表示移撥,檢附教育部同意函影本及財產撥出單。
(2)財產組以簽稿併陳方式簽辦,並製作校內財產增加單,加會財產保管單位核章及主計室開立傳票,奉核後擲還2份財產撥出單予撥出機關,供其辦理減帳作業。
承辦人:總務處財產組鄭小姐 電話:02-29393091轉62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