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進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得申請暫時借住學人宿舍,借住期限以二年為限。
如因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後,得延長之。
二、新進教師申請暫時借住學人宿舍,應於確認應聘後至到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教師聘書影本,向總務處提出,經校長核准後依序借住,額滿為止。
三、暫時借住學人宿舍以借住人居住為限,不得轉借、出租或作為其他用途,違者應即終止借住收回學人宿舍,並依規定追究責任。
四、按月自借住人薪資扣繳住宿管理費(包含水電費、瓦斯費及網路費)及房租津貼。
五、借住人於暫時借住學人宿舍期滿時,應將私人物品騰空並將廢棄物清理完竣恢復原狀,交還總務處。
如借住人交回學人宿舍,未騰空私人物品及廢棄物,總務處可視同廢棄物處理,其處理費用自借住人薪資扣除,借住人不得異議。
六、研究人員比照教師規定借住宿舍。
七、新進教師暫時借住期間,不列入本校教職員工宿舍分配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借住五年期限規定。
承辦人:總務處財產組白小姐 電話:02-29393091轉6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