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報廢:
(一)由保管單位上網填寫財產減損/物品報廢申請單印出紙本(共三聯)送財產組,(註:報廢財物已逾最低使用年限加3 年,即可列印紙本申請,若無系統會先刊登該報廢財物於愛物惜福公告,於屆滿1 個月後,仍無人認領,方可列印出紙本申請。)
(二)原單價高於1500 萬者,需函請教育部同意,原單價高於3000萬者,函請教育部及審計部同意。
(三)申請單核定後,於約定時間,自行繳回總務處財產組廢品倉庫。
(四)財物保管人持核准之財產減損/ 物品報廢申請單和報廢財物,於約定時間至指定之廢品倉庫,點交給總務處財產組人員並在申請單上加註“廢品入庫"後,方才解除保管之責。未點交入庫或清運前,財物保管人仍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遺失或隨意廢棄。
二、報廢財物處理:
(一)變賣:視報廢物品量體多寡和廢品倉庫空間,不定期變賣,並將所得繳交總務處出納組納入校務基金。得標廠商繳費後,至保管單位及廢品倉庫清運。
(二)轉撥:撥出單位簽核後,通知撥入單位自行搬運。
(三)廢棄:不定期請合格廠商到校清運。
承辦人:總務處財產組謝先生 電話:02-29393091轉62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