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贈與作業依據「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辦理,其受贈人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地方自治團體。
(二)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
(三) 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機構。
(四)農田水利會。
(五)經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六) 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之外國政府或其人民。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個人或團體。
二、辦理流程
(一)本校贈與單位簽文說明「本案財產(物品)於本校已無需再使用」並檢附財產贈與清冊及受贈單位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明等)影本,加會總務處財產組,於奉核後傳閱本組,俾憑發函請教育部同意。
(二)接獲教育部同意函後,總務處財產組憑以填製財產撥出單(1式3份)並加會主計室核章。奉核後發函受贈單位,請其核章後檢還本校2份。
(三)接獲受贈單位擲還財產撥出單後,總務處財產組憑以填製校內財產減損單除帳,並加會贈與單位及主計室,於減損單核章並作相關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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