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借用及更換研究室時應填寫並檢附相關文件。
二、請配合辦理簽約及鑰匙、設備點收作業,並遵守合約內容。
三、歸還研究室:
(一)教師離職、資遣、退休者應於生效日期後一個月內交還研究室。
(二)若有明顯不符研究室使用之情形者,應立即交還。
(三)如因校園空間規劃需要,學校得強制收回研究室,借用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承辦人:總務處財產組蔡小姐 電話:02-29393091轉6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