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內單位簽辦說明擬申請財產撥出之原因並檢附財產撥出清單(含財產編號、品名、購置日期、單價等)簽請核示。
二、奉核簽文請傳送總務處財產組,另簽函稿報教育部同意,隨函附件如下:
(一)財產移撥清冊(不含軟體及非消耗性物品)
(二)年度增撥基金預算編列執行情形表【移撥財產如涉及折減基金(科技部經費除外),請主計室確認預算編列數額】
三、接獲教育部同意函後,總務處財產組憑以填製財產撥出單(1式3份)並加會主計室核章。奉核後發函撥入機關,請其核章後檢還本校2份。
四、接獲撥入機關擲還財產撥出單後,總務處財產組憑以填製校內財產減損單除帳,並加會校內申請單位及主計室於減損單核章並作相關帳務處理。
五、依教育部94年11月9日台總(一)字第0940151556號函,說明四:「爾來國立大學因教師離職至他校任教所衍生財產移撥狀況頻繁,茲以財產為學校所使用管理,非教授所有,因個人離職而攜至新任學校,並不符合原任學校利益。是以,學校申請移撥財產,應以委託、補助單位指定辦理事項尚未結案者為原則,且若有特殊原因需移撥,應敘明具體理由,報部核處。」各單位教師離職至他校任教如提出財產移撥,請敘明具體理由經系所同意報部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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