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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失竊、遺失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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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08

一、可歸責於使用人:財產組協助管理單位計算賠償金額(依使用年限折舊計價或依市值計價),保管人繳納賠償金額,檢具繳款收據及財產毀損報廢單簽稿併陳,會辦財產組,經校長核定,發文教育部轉審計部核定,依已達報廢年限流程,核定後,辦理除帳。

二、非歸責於使用人:

(一)國外遺失或失竊: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及駐地外交辦事處協助,檢具當地報案證明、外交辦事處書面翻譯、失竊說明書、責任報告書、財產減損單等資料會送財產組。經校長核定,發文教育部轉審計部核定,依已達報廢年限流程, 核定後,辦理除帳。

(二)校(國)內遺失或失竊:請保持現場並拍照存證後,會同警衛隊至管區派出所報案;檢具現場照片、失竊說明書、責任報告書、報案三聯單、財產減損單等資料會 送財產組審核,經校長核定,發文教育部轉審計部核定,依已達報廢年限流程, 核定後,辦理除帳。

承辦人:總務處財產組謝先生 電話:02-29393091轉6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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