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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教師借住學人宿舍申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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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07

一、新進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得申請暫時借住學人宿舍,借住期限以二年為限。

如因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後,得延長之。

二、新進教師申請暫時借住學人宿舍,應於確認應聘後至到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教師聘書影本,向總務處提出,經校長核准後依序借住,額滿為止。

三、暫時借住學人宿舍以借住人居住為限,不得轉借、出租或作為其他用途,違者應即終止借住收回學人宿舍,並依規定追究責任。

四、按月自借住人薪資扣繳住宿管理費(包含水電費、瓦斯費及網路費)及房租津貼。

五、借住人於暫時借住學人宿舍期滿時,應將私人物品騰空並將廢棄物清理完竣恢復原狀,交還總務處。

如借住人交回學人宿舍,未騰空私人物品及廢棄物,總務處可視同廢棄物處理,其處理費用自借住人薪資扣除,借住人不得異議。

六、研究人員比照教師規定借住宿舍。

七、新進教師暫時借住期間,不列入本校教職員工宿舍分配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借住五年期限規定。

承辦人:總務處財產組白小姐 電話:02-29393091轉6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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