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人係指聘請國內外來校講學研究之講座、客座、交換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及同等級之研究學人,或其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報校長核准之人員。
二、借住學人宿舍者,由延聘單位檢具聘書或校方核准文件及借住家屬人數等資料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依序借住,額滿為止。
三、延聘單位自奉准借住學人宿舍後,應協助借住學人依規定辦理簽訂借住契約,始完成借住程序。
四、借住期間,以聘期為限,期滿後二週內交還。
五、借住學人宿舍者,於借住期間對於傢俱及設備之使用,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保管或使用不當之情形,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六、多房間學人宿舍以借住學人及眷屬實際居住為限,單房間學人宿舍以借住學人本人居住為限,不得轉借或出租,違者即停止借住,並追究責任。
七、借住學人自行負擔住宿管理費(包含水電費、瓦斯費及網路費)。
八、收費方式:
(一)於本校辦有帳戶,由出納組按月由薪資扣繳。
(二)如無薪資帳戶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自行至出納組繳納或由延聘單位代為辦理,如逾期二個月以上未繳納者,除追繳應收款項外,並停止借住宿舍。
前項管理費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後得酌減之。
承辦人:總務處財產組白小姐 電話:02-29393091轉6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