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係供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住,如於本校任職滿五年者,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亦得借住。
二、多房間或單房間職務宿舍借住以一次為限,期限為五年。宿舍借住之期限,自簽定借住契約書日起算。
三、所稱一次為限,係以單次計算,連續居住期滿五年為限。如因公務或非自願性因素,依規定提前交回宿舍者,其所賸餘借住期間,得重新申請借住宿舍,其排序方式,得優先分配。但留職留薪奉派出國者,得申請延宿, 經獲准後,毋須提前交回宿舍,出國期間仍應繳納費用。
四、受撤職、免職或休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宿舍。
五、宿舍均按宿舍現狀借住,多房間職務職務宿舍借住人如申請自費修繕宿舍,經總務處查驗確實後,於新臺幣三萬元修繕額度內,檢據核銷。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
六、借用人借住宿舍期間,總務處應於借用人薪資內按月扣繳、住宿管理費、房租津貼、水電費及網路費。
七、多房間宿舍保證金依甲、乙、丙三等分別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萬五千元及一萬元。
八、借住期滿交回宿舍前,應將私人物品騰空並將廢棄物清理完竣,經總務處查驗無誤後,檢據發還清理費用保證金。
九、如借用人交回宿舍,未騰空私人物品及廢棄物,總務處可視同廢棄物處理, 其處理費用自清理費用保證金支付,賸餘費用再由總務處發還,借住人不得異議。
承辦人:總務處財產組白小姐 電話:02-29393091轉6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