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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職務宿舍申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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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07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僅供未婚或已婚單身赴職者獨居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區分如下:

(一)甲等宿舍為一房一廳一浴室套房。

(二)乙等宿舍為一房一浴室套房。

三、在本校任職期間,多房間或單房間職務宿舍借住以一次為限,期限為五年。宿舍借住之期限,自簽定借住契約書日起算。

四、所稱一次為限,係以單次計算,連續居住期滿五年為限。如因公務或非自願性因素,依規定提前交回宿舍者,其所賸餘借住期間,得重新申請借住宿舍,其排序方式,得優先分配。但留職留薪奉派出國者,得申請延宿, 經獲准後,毋須提前交回宿舍,出國期間仍應繳納費用。

五、受撤職、免職或休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宿舍。

六、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基本設備有修繕必要者,由總務處檢查並修繕。

七、借用人借住宿舍期間,總務處應於借用人薪資內按月扣繳住宿管理費、房租津貼、水電費及網路費。

八、宿舍均按宿舍現狀借住,單房間宿舍住宿保證金依甲、乙二等依序為新臺幣五千元及三千元。

九、借住期滿交回宿舍前,應將私人物品騰空並將廢棄物清理完竣,經總務處查驗無誤後,檢據發還清理費用保證金。

十、如借用人交回宿舍,未騰空私人物品及廢棄物,總務處可視同廢棄物處理, 其處理費用自清理費用保證金支付,賸餘費用再由總務處發還,借住人不得異議。

承辦人:總務處財產組白小姐 電話:02-29393091轉6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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